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出租人如何賠償?
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也可以訴訟來進行維權,具體情況如下:
(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
(2)協議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
(3)房屋承租人確實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長期閒置,不能物盡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
如果承租人在上述情況下,不允許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出租人可以起訴到該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請求法院調解或者判決,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需注意的問題
1、押金不是違約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會涉及簽訂合同後房主預先收取幾個月的租金為押金的問題,如果雙方一旦發生什麼爭議,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約,出租人往往會扣留押金做為違約金。實際上,押金並非是提前解約的違約金。之所以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因為出租人把自己的房子和相關附屬物品交給承租人使用,為確保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給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能得到賠償,才設定押金。從這個角度講,不管是正常結束租賃關係,還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只要租賃物沒有受以損害,押金都應該退還。除非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方違約解除合同,以押金為標準確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
2、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標準如何確定?
在合同法中對於違約金數額的確定主要就是一個原則:“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以實際損失計。”這一點在本書第一篇介紹違約責任時我們早已介紹過了,房屋租賃也沒有特殊規定。但是,房屋租賃合同解約時,如果沒有約定的違約金如何確定單方解除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這很難準確認定。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承租人的損失如何認定?承租人要另尋房子租住,花費的時間很難計算,除必要的搬家費等,不管找到還是沒找到,都很難準確地認定實際損失數額。
3、如何做到提前解約,而不承擔違約責任?
經常碰到因為客觀原因承租人或出租人想提前解除合同又不想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我們前面説過,如果在解除時,雙方協商一致解除而不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可以不承擔。可是誰能保證協商一致呢?能不能提前就做好這個工作?能!如果事先在合同中採取些變通措施,是可以做到的。
比如雙方可以在租賃合同中先明確約定,發生何種情況,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不須承擔違約責任,比如房屋需要拆遷、承租人工作地方發生重大變化等等,當然,如果有這些情況發生,也應該給另一方保留必要的準備時間才算合理。
4、提前解除合同要有必要的書面手續。
在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當然也少不了上述文件,另外,還要再多出一份,就是《解除租賃合同確認書》,在解除時雙方應該就哪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的態度是什麼、是否承擔違約責任、如何承擔等問題在這份文件中明確。
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具備法律效力的,所以不可以隨意的更改或者解除,但如果一方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需要對租賃合同時行解除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具體情況下可以由雙方協商,也可以在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進行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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