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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租賃合同該如何賠償

房屋租賃合同未到期,承租人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租賃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要賠償出租人的損失。出租人的損失為在合同剩餘期間無法出租而導致的租金收益損失。即如果合同剩餘期限內房子沒有出租出去,承租人要支付剩餘期間的租金;如果合同剩餘期限內房子出租出去了,承租人只需要負擔租出去之前的租金損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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