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怎樣申請解除合同?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
二、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1、明確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房屋出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八種事由: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六個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三、出租人申請解除民法典律依據是什麼?
1、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如果承租人沒有正當的理由就延遲支付租金或者是逾期自後對於租金不支付,此時出租人是有權利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之內將租金支付的。如果是不定期的租賃,此時雙方是能夠隨時的解除合同的。但是出租人要在合同的期限之內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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