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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擔保人可以拒絕履行擔保責任?

一、哪些情形下擔保人可以拒絕履行擔保責任?

哪些情形下擔保人可以拒絕履行擔保責任?

以下情形下擔保人可以拒絕履行擔保責任:

1、擔保合同無效的,擔保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責。例如擔保合同因內容違法而被認定為無效的,擔保人可以拒絕履行擔保,若擔保人有過錯的,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人的,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3、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4、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例如借錢雙方協商更改還錢日期,未獲得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可以拒絕履行擔保。

5、擔保責任因擔保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6、超過擔保期間的,擔保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7、一般保證的擔保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責任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二年”。

民間借貸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是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

現實生活當中,擔保合同簽訂之後,那麼擔保人員就必須要按照合同當中的約定履行自己的擔保的義務,當然有一些特殊情況之下,是可以拒絕履行擔保義務的,比如説存在惡意欺騙等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