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拒絕收房的條件有哪些
收房是檢查開發商交付的房屋是不是合格的重要環節,這就要求購房者在收房的時候,仔細對房屋的質量問題作出檢驗。在符合一些條件的時候,購房者其實可以拒絕收房。那通常可以拒絕收房的條件有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購房者在收房時如果發現房屋存在質量問題,不能簡單的以質量存在瑕疵為由拒絕收房,否則相應後果當由自己承擔。妥當的做法是房屋進行接受,但在交接書上標註問題,即有條件簽收。當然如果能夠達成開發商限期整改然後收房的約定最好。如果有下面的情形購房可以拒絕收房:
(一)房屋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
約定條件是指消費者與開發企業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在此情況下,法律更注意強調交易雙方的意思自治原則,充分尊重交易雙方當事人的約定。
根據《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雙方當事人約定了退房的具體條件,且消費者又能證明該退房條件成立,購房者就可以拒絕收房。例如,雙方約定收房時要完成精裝修否則購房者可以拒絕收房,如果開發商交付的是毛坯房,購房者當然有權拒絕收房並要求開發商稱單位與責任。
(二)達不到法律規定的交付使用條件。
我國法律規定,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未取得《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説明書》、《測繪成果表》等“兩書一表”的樓房,購房者可以選擇拒收房屋,相關違約賠償責任應由開發企業承擔。
其中消費者最重視的、較難把握的是房屋的質量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房屋質量問題分為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和非房屋主體結構的質量問題,在處理時,也是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的。因為憑外表觀察往往很難確定房屋主體結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如果開發商不能出示質量驗收合格證,那麼購房者當時就可以拒絕收房。如果開發商能夠出具合格證,那麼購房者可先收房,待商品房交付使用後,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購房者可以退房並要求開發企業賠償經濟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如果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消費者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退房)。這裏所講的“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有以下幾類情況:室內有害氣體及放射性物質超標、噪聲超標等,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要由法院來認定。
至於其他的一般性問題,如一般性的漏水、細小裂縫等,購房者可以選擇先收房但與開發商簽訂協議將房屋質量問題的解決約定出來,雙方協商解決,要求開發企業在一定工作日內完成維修工作。
總之,如果開發商沒有達到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的收房條件,購房者可以依據法律和合同約定拒絕收房,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或者開發商缺德了法律規定的合格證明,但購房者仍認為存在問題的,可以有條件的收房,也就是與開發商協商解決辦法,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等解決問題,或者請專業機構鑑定,根據鑑定結果來確定是否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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