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税徵收依據是什麼?
在我國,住房問題一直是被普遍關注的民生問題,而與房屋相關的法律條例也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為了維護大多數民眾的合法權益,國家採取了部分舉措來控制房市行情,其中就包括徵收房產税。那麼房產税徵收依據是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中做出了明確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
第一條 房產税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
第二條 房產税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員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
第三條 房產税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税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税的計税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税的税率,依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税率的1.2%; 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税率為12%。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税人納税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徵或者免徵房產税。
第七條 房產税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税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房產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房產税由房產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
第十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通過上述本站小編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相信您房產税徵收依據已經有了充分的認識。在買賣房產時要遵循相關的法律流程,及時繳納房產税,私自買賣房屋是不受法律認可的違法行為,將不受法律保障。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東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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