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外地買房辦房產證需要哪些手續?
一、離婚外地買房辦房產證需要哪些手續?
離婚之後在外地買房辦房產證的話向房屋主管部門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購房(預售)合同。
聯機備案表原件。如為現房,無聯機備案表。實測面積差補充協議。如為現房,無此協議。購房發票複印件。貸款:首付款發票 貸款發票 實測面積補差款發票。全款:房款發票 實測面積補差款發票;如為現房,無面積補差款。
(二)契税完税憑證。
如開發商代收代繳無需提供。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憑證(如開發商代收代繳無需提供)。户口本複印件。需提供夫妻雙方户口本,如已婚且有未成年子女,需提供未成年子女户口本。房地產辦理任何手續時,對於普通居民户口的個人,政府辦事部門或者開發商所要求提供的户口本均是指“户口本首頁 户口本户主頁 本人頁 本人變更頁”。
(三)婚姻證明:未婚:本人户口本的婚姻狀況欄應註明“未婚”字樣。已婚:夫妻雙方結婚證;離異為離婚證或法院民事調解書、加蓋民政局公章的離婚協議、本人户口本婚姻狀況欄應註明“離異”字樣。喪偶:配偶死亡證明及本人户口本婚姻狀況欄應註明“喪偶”字樣。
(四)軍人結婚證上登記的證件為軍官證,現已退役或轉業的,需要由原部隊或現户籍所在派出所開具軍官證、現身份證為同一人證明,也可以直接換領身份證號碼結婚證後提供複印件。
二、離婚之後財產怎麼分配?
(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着平均分配。
離婚時候的財產分割要遵守男女平等原則和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才能夠進行分割,如果是夫妻婚前財產的就不能進行財產劃分,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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