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登記的有關規定有哪些?
房產是每個家庭的一項重要的固定財產,往往花費了家庭的大部分積蓄,所以在買賣的時候格外的慎重,為了避免因為房產買賣出現糾紛而無法解決的現象,我國專門就房屋買賣登記這項事情在多部法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那麼房屋買賣登記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呢。
關於房屋買賣的過户登記效力問題,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司法解釋等是這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 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由此 可知,無論是“確認所有權”,還是“確認使用權”,其前提條件都是“登記 造冊”和“核發證書”,都是強調以登記為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成立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依法對 土地實行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 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此條説明,只有合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 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而只有登記才是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 標誌;反之,未經登記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也是無法獲得法律 保護的。第六條規定:“依法變更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 築物、構築物等附着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以上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 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曰起 生效。”從該條可以看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變更,只有經登記才發生法 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六 條規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 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該條的意思是,未經登記取得登記 證書,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
《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不經變更登記的土地使用權、 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的轉移,屬於非法轉讓,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條也明確表 明,登記為土地權屬變動的成立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 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此處的“應當”應理解 為強制性規範,説明房地產物權的變動以登記為成立要件。第四十九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擔保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 立抵押合同”,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以房地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 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生效”,由此得知,雙方若未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便談不上抵押能夠發生法律效力。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城市私有房屋所有 人,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經審查核實後,領取房屋 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時,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 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登記手續。”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買賣城市私有 房屋,賣方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和身份證明,買方須持購買房屋證明和身份證 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手續。”上述兩款中的“須”字,是“必須” 的意思,是強制性規範,當事人買賣私有房屋必須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即未經辦理登記手續的房屋買賣為“私買私賣”,所以其合同無效。
由此可見這方面的事情是多麼的重要,在學習法律的知識的時候也需要仔細全面的瞭解,在遇到房屋買賣登記案件的時候也要將這些法律法規仔細的瀏覽一遍,確定在該起案件中應該適用什麼法律中的哪個條款才是最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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