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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出質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登記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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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出質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登記事項有哪些?

股權出質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登記事項有哪些?

股權出質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登記事項,是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四條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包括: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

(二)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

(三)出質股權的數額。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對於出質的規定

第七條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複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複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三)質權合同;

(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覆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第八條出質股權數額變更,以及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1]

第九條申請股權出質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的證明文件。屬於出質股權數額變更的,提交質權合同修正案或者補充合同;屬於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稱更改的證明文件和更改後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覆印件;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第十條出現主債權消滅、質權實現、質權人放棄質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質權消滅的,應當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一條申請股權出質註銷登記,應當提交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註銷登記申請書》。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第十二條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申請辦理撤銷登記。

第十三條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撤銷登記申請書》;

(二)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股權出質的行為是比較常見的,公司根據生產經營實際,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辦理質權登記,但相關事項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來進行辦理的,如果違反了有關規定的,是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和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