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農村房屋買賣在廣發農村地區還是會出現。那麼,農村房屋買賣的最新法律規定有哪些?在農村房屋買賣過程中,相關的交易雙方需要遵守哪些法律規定?法律規定對於房屋買賣有哪些限制?
一、農村房屋買賣的最新法律規定有哪些?
現行關於房屋買賣的所有法律、法規和規章都只適用於城市,專門針對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基本沒有,因此我們只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尋找依據。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而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由此可知,該法並未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和出租。
同時,由於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強調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從中我們可以看出,農村村民有權利出賣自己在農村的房產。
二、農村房屋買賣有效要件
農村房屋買賣有效必須符合下列四個條件:
1、購房者主體資格合法。農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成員所有,因此購房人必須是該村民集體成員。城市居民不具備購買農村房屋的主體資格。
2、售房者的主體資格合格。賣房人必須對自己所有的財產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對於共同共有的人員來説,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單方面處分房屋的,並不能使房屋買賣有效。
3、購房者應當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請宅基地。如果買房人不符合上述條件,以買賣形式變相的佔有更多的宅基地,這樣的買賣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
4、買賣經過村民委員會同意。這是必經程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對這種物權作出實質性處分。
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有關農村房屋買賣的最新法律規定的內容。我們知道:房屋買賣也是一項重大的事項,為了避免相關糾紛,在買賣過程中,需要相關的當事人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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