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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的,受讓的第三人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權人共享債權;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第三人的,該第三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合同關係中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脱離合同關係。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