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認購書應包含哪些內容
一、商品房認購書應包含哪些內容
①房號及户型。
②房屋的建築面積。
③房屋的價款及計算方式。
④簽訂正式購房的日期。
⑤在一方不履行的處理問題。
⑥開發商的預售許可證號。
⑦當事人雙方基本情況。
二、商品房認購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商品房認購書,是指房屋買賣雙方在訂立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前所簽訂的文書,約定將來訂立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合同。籤售的目的在於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進行初步的確認,買受方往往以一定數額的定金作為協議的擔保。商品房買賣認購書在實踐中稱謂不一,如認購意向書、購房訂購單、購房預訂單、訂購房屋協議等。
其次,商品房認購書的內容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房屋基本情況(含位置、面積等);價款計算;訂立正式購房合同的時限約定。認購書是買賣雙方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相關事宜進行的約定,不是對商品房買賣結果進行直接確認。商品房認購書的訂立相對比較簡單,一般是購房者與開發商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該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簽約的目的在於為將來訂立正式房屋買賣合同作約定。
最後,商品房認購書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該條規定承認了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的效力,規定了定金條款的適用,即接受定金一方違約,雙倍返還定金;支付定金一方違約無權返還定金。但若是發生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合同未能訂立,接受定金的一方要返還定金。
通常認為,商品房認購書是以“誠信談判直至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為標的的預約合同。《合同法》第12條所列舉的八大條款中,主體、標的和數量是不可以在將來由當事人或法院“依法擬製”的合同成立的“絕對必備條款”。商品房認購書通常具備上述三個條款,同時,只要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內容,商品房認購書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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