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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銷合同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購銷合同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購銷合同是來源於買賣合同,它同買賣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是指供方同需方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將產品交付給需方,需方接受產品並按規定支付價款的協議。購銷合同應該包括:
第一,產品名稱、數量、單價、總價方面的約定。簽訂時應考慮物價變動併合理約定調價條件;
第二:產品質量約定。購銷合同常見於工業品交易,為預防爭議,採用何種標準應提前約定清楚,並注意落實樣品封樣;
第三,交貨地點約定。交貨代表“標的物交付”,也是風險轉移的分界點,應該合理進行約定;
第四:驗收標準和檢驗期約定,為了及時明晰雙方權利義務,應約定檢驗期以及驗收標準;
第五:約定違約金。為了促進合同的履行,建議設置違約條款,供方主要體現在按時發貨以及產品質量方面,需方主要體現在驗收以及付款方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一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三條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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