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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賣方違約應該如何來進行處理?

買房賣方違約應該如何來進行處理?

一、買房賣方違約應該如何來進行處理?

買房賣方違約應該的處理是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 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二、二手房賣方違約的幾種情形是什麼?

1、賣方將房屋直接賣給第三人

賣方如果將房屋賣給了第三人但還未辦理過户,那麼買方可以優先過户,但如果已經辦理了過户,那賣方就已經構成了惡意違約,致使雙方無法達到合同目的,這時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要求賣方根據房屋差價賠償違約責任。

2、賣方不按時交付房屋

這種情況很多見,房屋如果已經辦理了過户,那就只需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收房,如果賣方不交房,買方可以起訴。但是如果雙方還未過户,賣方卻不按照合同約定交房,這時通常需要通過律師,發律師函催告,如果賣方依舊堅持不交房,買方再起訴要求其交房。

3、賣家不簽收定金

通常在房產買賣合同中約定有定金的數額,然而通常買家在將定金交給中介後,轉交給賣家,賣家這時卻不簽收。不簽收定金的話,賣家就構不成違約的條件,因為定金是實踐合同,也就是説要按賣家的簽收數額來進行計算的,如果賣家不簽收定金,買家起訴要求雙倍返還定金也是徒勞的。

4、賣方要求提高房價辦理過户

在實際買賣過程中,很多賣方在簽訂合同後認為房子賣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錢過户。在這種情況下,買方應該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凍結所購房屋,進行財產保全,防止賣方將房屋賣與第三人,同時要求法院判定賣方繼續履行合同。

5、賣方直接毀約

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成本過低,那麼在房價上漲的過程中,賣方完全有理由在支付低額的違約金或者雙倍返還定金後,就直接不再將房產進行出售,使買方遭受損失,這時買方只能在簽訂合同之前就針對此情況提出讓賣方賠償較多的違約金等條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對於買賣合同進行處理是需要嚴格的按照具體情況來判斷的,比如説買方違約的情況,對於買房來説就是擁有了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因此是可以解除合同並且要求相關人員承擔違約責任。

標籤:賣方 違約 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