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中介費是否要給
只要居間人完成居間服務,促成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就已完成了居間義務,當事人應當支付居間報酬。理由如下:
中介機構提供的是居間服務,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在居間人的介紹下與第三人達成協議,並向居間人支付報酬。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居間人按照居間合同的約定,通過媒介服務促成合同訂立的,居間人有權按照約定請求合同當事人支付居間報酬。居間報酬的支付是以居間人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的合同成立為條件。合同是否已經履行不影響居間報酬的支付。居間合同與因居間行為而促成的合同屬於兩個獨立的合同。居間行為所介紹的當事人之間合同一經成立,居間人的作用即結束,因此,不能要求合同履行作為支付居間報酬的條件。
因此,現實中要是房屋中介公司已經促成買賣雙方達成房屋買賣合同,居間行為已經完成的情況下,即使買賣雙方最終解除了房屋買賣合同,仍然需要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
二、居間協議法律規定
房產中介公司介入二手房產買賣雙方購房交易中屬於法律上所稱的居間合同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第四百二十七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房產中介作為居間人為房屋買賣雙方提供購房房源、客源、買賣等服務。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可獲得相應的居間費用,且居間費用由買賣雙方承擔。
但!若買賣雙方解除了購房合同自行解決糾紛。或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關於居間協議中的居間服務費用還需要以合同約定承擔嗎?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若因買賣方違約原因導致買賣合同未成立,致使中介公司居間合同未成立,中介公司不能要求買賣方支付合同約定的居間報酬,可要求買賣雙方支付因其委託而在居間活動中實際支出的必要費用。
房產中介居中促成了房屋買賣合同的達成,那麼就算是履行完了自己的義務,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向其支付中介費,也就是居間費。當然,日後買賣雙方解除了購房合同的,並不不影響向中介機構支付中介費。而實踐中,中介費一般都是由買方來承擔,具體按照什麼標準支付,當事人之間可以再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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