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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收費標準是怎麼樣的?

起訴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收費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起訴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收費標準是怎麼樣的?

房產案件屬於財產案件,其案件受理費按照爭議的金額以一定的比例繳納:爭議金額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50元;超過1000-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納;超過5萬-10萬的部分按3%交納;超過10萬-20萬的部分按2%交納;超過20萬-50萬的部分按1.5%交納;超過50萬-100萬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100萬的部分按0.5%交納。

除了繳納案件受理費外,還要交納其他訴訟費用,包括:勘驗費、鑑定費、公告費;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補貼;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等。

二、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需要什麼條件?

1、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

購房者在驗收房屋的時候發現房屋主體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可以拒收房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從而導致房屋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房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有關機構核驗後屬不合格的,購房者有權申請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可申請出賣方賠償損失。

2、房屋面積誤差超過合同約定

一般在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會約定存在房屋面積誤差如何處理,按照《解釋》中第十四條的內容,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如果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中所註明的房屋面積與實際相比縮水超過了3%,且雙方沒有對此問題約定好解決方法,購房者可申請退房並解除合同,出賣方則應無條件返還其已付房款及利息。

3、逾期交房

現在大多數的新房都是以期房的形式出售的,期房的房屋交付時間存在很多不確定的因素。按照《解釋》第十五條,如果出賣方延期交房,購房者已經明確通知催促後三個月仍未交房的,購房者可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方返還其已付房款及利息。

4、無法辦理產權證書

大家在購買房屋的時候都會比較關注該房屋是否能夠辦理產權證書,無法正常按時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情況,在購房過程中時有發生,如非購房者自身原因導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的,也非出賣方原因的話,雙方可自行解除合同,出賣方需返還購房者已付房款。

5、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指在商品房預售之後,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户型、空間尺寸、朝向、整體環境等。開發商應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開發商不得擅自變更。

如經規劃部門批准、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開發商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開發商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解除買賣合同如果雙方協商不下來,那麼完全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而給予費用的標準就要看雙方爭議的額度,一般額度越大所存在的金額就會越多,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來進行辦理,這樣法院才會接受自己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