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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情形及處理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情形及處理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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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税徵收政策

房產税是以房屋為徵税對象,按房屋的計税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現行的房產税是第2步利改税以後開徵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對房產税徵收政策作了一些規定,從當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一、房產税納税時間:

1、納税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税。

2、納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3、納税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4、納税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5、納税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6、納税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