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賣屬合同詐騙嗎?
1、一房二賣具有民事欺詐的某些特徵,又與刑法上的合同詐騙罪的特徵極為相似,即都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了對方當事人的財物。一房二賣到底是屬於民事糾紛,還是構成刑事案件中的合同詐騙罪,最關鍵的還是要從賣房者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來區分。如果買房者主觀上只是為了獲取更高利潤,並無非法佔有兩筆房款的意圖,其詐騙行為應屬於民事糾紛範疇。如果能夠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且是利用合同的形式進行詐騙,則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2、如果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誇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騙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與自己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後又不積極努力設法創造履約條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對方經濟損失的,應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二、一房多賣涉嫌合同詐騙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法院在審一房多賣糾紛案件時,若認定出賣人具有非法佔有購房款的主觀目的、購房者存在認識錯誤、出賣人實際取得購房款,那麼一房多賣的行為人構成合同詐騙罪,此時一般會根據違法所得的數額來判處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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