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賣詐騙罪量刑多少?
一、一房多賣詐騙罪量刑多少?
一房多賣一般不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首先應向住建部門反映情況,由住建部門與開發商協商解決;如果解決不了,那就要拿起法律武器了。
1、一般賣房者違約的處理與法律適用
一般賣房者是指將自己居住或者經營的房屋出賣給他人,從而取得現金的個人或者企業。如果一般賣房者違約,應該依據《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向違約方主張違約責任,但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一般賣房者違約,不能適用《解釋》中的規定,因為《解釋》只調解商品房買賣糾紛,不調解一般賣房者和買房者之間的糾紛;也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因為該法所調解的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糾紛,一般賣房者不屬於經營者的範疇。
2、房地產開發商違約的處理及法律適用
首先,在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受人訂立的兩份買賣合同都有效的情況下,可根據《解釋》中的規定進行處理。《解釋》第八條和第九條分別規定了無法取得商品房所有權的買受人的法律救濟,即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其次,在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情況下,可根據《解釋》第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一房多賣雖然不進行構成詐騙但是還是需要得到一定的相關懲罰所以出賣人需要對買賣人進行一定的賠償其次我國現在對於房屋購買就備案和網籤相關政策一般很難達到一房多賣只要是進行網籤和備案在房管局登記,無法再次進行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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