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詐騙屬於合同詐騙嗎
1、借條本身是不構成詐騙罪的,因為借條欠條是一種法律文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
2、詐騙犯可能利用借條詐騙,借款時雖然打了借條,看起來是合法借貸關係,實際上是根本不打算還款的,雖然是詐騙,但是,定詐騙罪還是很難的,除非借款人數眾多、借款數額巨大,到期不還款跑路,才可以定詐騙罪。
3、詐騙的定義:“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定義,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佔有他人固有的財物,才叫詐騙,數額較大才構成詐騙罪。借(不是借條)可以構成詐騙罪。
二、借錢不還能否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於錯誤認識並“自願”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以上公私財物的行為”。借貸式詐騙與民事債權債務糾紛在表現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如都是以借款為名轉移財產、到期無法償還債務等等。那麼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之間在表現形式上有什麼區別呢?我們如何在具體案件中進行判斷呢?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不同
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即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 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
(二)行為人採取的方式不同
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採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已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採用欺騙的方法。
(三)行為人對借款的態度不同
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後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於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於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借錢不還這不能夠理解成為詐騙,就算是有借條,那當事人也有可能是在資金週轉的過程當中沒有償還的能力了,並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借條本身不是詐騙,沒有所謂的借條詐騙,借條只要寫下來就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詐騙和借錢不還是完全不相同的,一般有借條的話,只能以借條為憑證,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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