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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夫妻一方能賣房嗎?

一、房子夫妻一方能賣房嗎?

房子夫妻一方能賣房嗎?

是否能賣就要看實際的情況。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在沒有對財產進行分割的情況下,部分共有權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例外的情況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對財產的處分是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應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一般來説,為了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應以購房人是否系善意、有償作為判斷未經夫妻雙方同意一方擅自賣房合同效力的條件,只要購房人要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同意,該合同有效。那麼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如果有證據能證明夫妻一方擅自賣房是與賣房的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是第三人存在重大過失或是是以不合理的低價購買,另一方則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進而追回房屋。

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賣房,另一方不能追回該房屋,只能在離婚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一方賠償損失。

由於房產涉及到的價值比較大,因此在對家庭房產做出處理的時候,一般是需要夫妻共同簽字同意的,而要是夫妻一方擅自賣房的話,這樣的行為通常是認為無效的。但要是房產已經轉移了所有權的話,則是不能對抗善意的買家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夫妻財產的權利義務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為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內容包括:

1、處理權平等

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2、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3、承擔一定的義務

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夫妻雙方的房子一般在婚姻法裏面是不能一個人進行售出的,但如果一方想賣房子那麼就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只有合理合法才不會承擔法律的責任,所以,對於夫妻事情都需要雙方協商,這樣才能不會引起任何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