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企業房改房夫妻一方能否賣買

法律1.87W
企業房改房夫妻一方能否賣買

隨着經濟的發展,購房提上了大多數家庭生活的日程,很多家庭可能為了子女上學考慮,會買一些學區房或者交通方便的二手房。在二手房交易中,常見的購房糾紛有:過户糾紛、支付糾紛、房屋質量糾紛以及承諾未履行的糾紛。由於二手房的交易會更加複雜和多變,因此,廣大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應詳細考察,慎重決策,並且簽訂一份條款完備的購房合同,這樣,才能歡歡喜喜地安居樂業。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房子夫妻一方能賣房嗎

是否能賣就要看實際的情況。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在沒有對財產進行分割的情況下,部分共有權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例外的情況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對財產的處分是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應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一般來説,為了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應以購房人是否系善意、有償作為判斷未經夫妻雙方同意一方擅自賣房合同效力的條件,只要購房人要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同意,該合同有效。那麼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如果有證據能證明夫妻一方擅自賣房是與賣房的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是第三人存在重大過失或是是以不合理的低價購買,另一方則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進而追回房屋。

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賣房,另一方不能追回該房屋,只能在離婚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一方賠償損失。

由於房產涉及到的價值比較大,因此在對家庭房產做出處理的時候,一般是需要夫妻共同簽字同意的,而要是夫妻一方擅自賣房的話,這樣的行為通常是認為無效的。但要是房產已經轉移了所有權的話,則是不能對抗善意的買家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