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綠化帶被開發商違建,業主該怎麼維權
小區綠化帶按理説應該是屬於全體小區業主共有的,屬於公共的部分,但在一些新樓盤當中,開發商可能會就小區綠化帶進行違建,這樣的行為顯然會對小區業主造成侵權,那此時作為業主應該怎麼來維護自身合法利益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小區綠化帶被開發商違建,業主該怎麼維權
對於小區綠化帶被開發商違建成其他建築的情況,我們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法處理:
1、找出你的購房合同,看看關於綠化你跟開發商當初達成的什麼樣的協議,如果跟合同不符你可以起訴他違約,要求他承擔違約責任一併解除合同。
2、或者根據民法典中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綠化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共同管理與使用,你可以要求開發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
相關法律知識:開發商違建相關懲罰措施
一、小區綠化地帶被開發商違建樓房的,小區業主可以在收集證據後去當地城鄉規劃局和建設局反映維權的。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六十七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二百六十八條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六十九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而這個時候開發商往往也會承諾的比較好,但實際購房之後才發現開發商居然對小區綠化帶進行違建,這樣的行為相信很多人都是無法忍受,於是就會產生糾紛。此時,要是不清楚該如何解決的話,不妨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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