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人簽訂炒房合同不成立
一、買房人簽訂炒房合同不成立?
簽訂合同的買房人其實並無真實的購房意圖,只是為了先佔房屋的購買機會,再另尋買主出售牟利。這些人具有房產中介背景的關聯人員,其利用掌握房屋信息資源的優勢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其無法明確實際買房人的情況下,應認定其簽訂房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房屋買賣合同依法不成立。
二、購房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三)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四)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五)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六)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購房人無法取得房屋;
(七)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八)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
(十)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十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三、合同成立的三條件是什麼?
1、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當事人。所謂訂約當事人是指實際訂約合同的人,在合同成立以後,這些主體將成為合同的主體。訂約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
2、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是合同成立的根本標誌。什麼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對此現行立法的規定是比較寬泛的,我國《民法典》對合同的條款作了規定;因為所謂主要條款是指根據特定合同性質所應具備的條款,如果缺少這些條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為了認清合同的主要條款,需要根據特定合同的性質而具體認定哪些條款屬於合同的主要條款。
3、合同的成立應經過要約、承諾階段,同時也意味着當事人具有明確的訂閲合同的目的。因為要約和承諾是就訂立合同問題提出建議和接受建議,沒有明確的訂約目的就不可能形成要約和承諾。
此外,對於實踐性合同來説還應把實際交付物作為成立要件。特殊情況例外。
炒房行為不違法,但是違背了社會道德,老百姓對於炒房行為是深惡痛絕的,炒房雖然不違法,但炒房這種行為還是必須要得到遏制,這樣才能讓樓市更加健康有序的發展,老百姓才能以合理的價格購買到適宜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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