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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合同毀約責任應承擔哪些?

一、二手房買賣合同毀約責任應承擔哪些?

二手房買賣合同毀約責任應承擔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繼續履行。即違約方根據守約方的要求,繼續按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各種要求履行合同義務。

2、採取補救措施。即違約方根據守約方的要求,按照合同的約定,能夠採取補救措施挽回損失的,要儘量採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即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錢,作為對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補償。一般就是關於違約金的約定。

二、二手房屋買賣合同違約取證的材料有哪些?

1、房屋坐落的詳細地址,房屋產權證,房屋買賣協議,協議簽訂時的中間人或在場人等證明材料,或者公證文書

2、房屋買賣協議條款不明(或不全)的,還應提供雙方約定的定金、價款、交付時間、交付辦法等證據。

3、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賣共有房屋的書面證據,以及優先權人放棄優先的證據。

4、買主搬入所買房屋居住的時間,辦理產權過户手續,以及修繕、改變房屋結構等證明。

三、二手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通常會約定一種“滯納金”,主要是針對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時,違約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種是違約金,通常是指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違約方需支付給守約方的。但是有時由於合同文字不嚴謹,或者對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這兩種違約金的適用,在一方稍有違約情形時,守約方就希望能要求 20%或者更高額的違約金,但其實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只有在一方嚴重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時,才承擔此部分違約金。如果合同繼續履行,一般參照“滯納金”追究違約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二手房買賣合同也是由雙方協商好而簽訂的,但如果一方產生了毀約的情形那麼必定就會承擔違約的責任,對於應如何處理就要看雙方在合同中是如何約定的,只要在法律規定的限制之內,這都是可以得到合法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