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單方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下面就具體介紹一下不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繼續履行
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首先另一方可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例如,在房屋買賣中,如果買方已支付價款,但賣方遲遲不交付房屋,買方就可以要求賣方繼續履行交房的義務;或者賣方已經交付房屋但買家不支付價款,賣方就有權要求買方繼續支付價款。同時,繼續履行不影響違約方仍然要向守約方賠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等。
但有下列情況的則不適用繼續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解除合同
當事人一方遲延主要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當事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此外,在房屋買賣交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自己將不履行債務,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可以適用定金罰則或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3、定金罰則
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定金條款則可以適用定金。以定金方式承擔違約責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違約時,不得要求對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20%,超過部分將不被視為定金。
4、違約金
違約金可以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雙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者計算方法,只要約定不違法,也無明顯不合理的,就可以適用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但萬一發生糾紛,並不一定完全按照約定的數額執行。因為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實際造成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如果約定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造成的損失,違約方也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方稍有違約情形時,另一方就馬上要求高額的違約金,其實是很難得到法律支持的。因為合同法鼓勵交易,因此只有在一方嚴重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時,才承擔此部分違約金。如果合同繼續履行,一般參照“滯納金”追究違約責任。
5、賠償損失
在另外一些情況下,違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1)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和定金,也沒有法定違約金可以適用的,如果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則違約方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數額可由雙方商定,或由仲裁機構裁決和法院判決。
(2)雖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或者法定違約金,但違約一方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補償損失的,對於不足部分仍應賠償損失。損失賠償的金額應相當於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本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超過違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
房屋買賣雖然是一項重要的交易活動,實踐中房屋買賣違約的情況也常常發生,買方或者賣方都有可能出現違約的情況。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違約責任的承擔並不是單一的,守約的一方可以按照自己的實際損失要求對方承擔多種違約責任,依法自行選擇對自己較為有利的方式。若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則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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