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二手房合同買家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一、簽訂二手房合同買家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是需要承擔的,賣方可以單獨向買方主張損失賠償。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二手房簽訂合同後違約要怎麼處理?
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原則,我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賣方不願意再履行買賣合同,屬於違約行為,買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行使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權,並要求賣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權,要求賣方繼續履行該合同。無論是合同簽訂後的預期違約還是合同履行期屆滿後的實際違約,如另一方要求繼續履行的,除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的: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外,應責令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執行,這是我國《民法典》賦予守約方的權利。
按照法院判例,一般會判令雙方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辦理該房屋的過户手續。
綜合上面所説的,二手房合同簽訂了之後代表着雙方的責任也受到法律的保護,不管是哪一方違約的話都需要承擔違約的責任,從而按照雙方所協商的方式來承擔所有的損失,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從而才能保障各自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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