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品房限購政策具體操作規則是什麼?
成都商品房限購政策具體操作規範
一、關於購房主體
1、此次限購主體以自然人為單位,法人及其他組織購房仍按照成辦發〔2016〕37號文執行。
2、高新區南部園區或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分別作為單獨的限購區域,符合限購政策的購房人只能在本區域購買住房,兩區不能交叉。購房人在上述兩區域已有住房的,不能再在上述兩區購買住房。
3、購房人具有高新區南部園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以外的其他限購區域户籍的,可以在上述兩區域以外的其他限購區域購買住房。
4、2016年10月1日-2017年3月23日期間已在限購區域購買二手房(房屋不在高新區南部園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的,2017年3月24日以後仍可新購一套住房。
5、2016年10月1日-2017年3月23日期間已在限購區域購買商品住房的,2017年3月24日以後不能再購買住房。
6、軍人購房的,其部隊所在地在我市住房限購區域的,可由其部隊團級以上單位開具部隊駐紮地在本市限購區域的證明。
7、夫妻雙方僅一方符合限購政策的,不能以共有方式購買住房。
8、購房人將2016年10月1日以後購買的商品住房轉讓的,不能再新購住房;購房人將2016年10月1日-2017年3月23日期間購買的二手房轉讓的,並在該時間段未購買商品住房的,可以再購買一套住房;購房人將2017年3月24日以後購買的二手房轉讓的,不能再新購住房。
9、個體工商户營業執照上登記的自然人,連續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24個月以上的,可新購一套住房。
10、購房人通過生效法院裁判文書取得住房的,不審查取得方是否符合限購政策。
11、夫妻間增加共有人的,不審核取得方是否符合限購政策;繼承住房及直系親屬之間贈與住房,不審查取得方是否符合限購政策;非直系親屬之間贈與住房,需審查受贈人是否符合限購政策;共有人之間的買賣,不審查買受人是否符合限購政策。
12、以未成年人名義購房的,應具有本市限購區域户籍。
二、關於限購房屋
此次限購房屋為住房,包括規劃用途為住宅、公寓、別墅的房屋。其中公寓是指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因日照不足定位為公寓的房屋,不包括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的辦公式公寓、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等房屋。
“家帶店”具備住房功能,視為限購房屋。
三、關於認定時點
1、所購預售商品住房在2017年3月24日零時前進入網上籤約系統完成訂購、擬定合同、已簽約(備案)的,按原政策執行。
2、所購商品住房為現房未備案的,申請辦理商品分户登記時,能夠提供第三方證明材料證明交易行為實際發生在2016年10月1日之前的,不納入限購審查;證明交易行為實際發生在2016年10月1日-2017年3月23日期間的,按原限購政策執行;其餘情況按現行限購政策執行。
3、所購二手房在2017年3月24日零時前在存量房交易服務平台打印“成都市存量房買賣合同(自由成交)”,或打印“成都市存量房買賣經紀服務合同(居間成交)”的,按原政策執行。
4、已於2017年3月24日零時前在交易服務大廳存量房買賣自助打印機進行房源信息核實,未能打印成都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的,可按原政策執行;未進行房源信息核實但在透明房產網簽訂網籤合同的,如《購房資格審核意見表》上房源信息核實時間在2017年3月24日零時以前的,可按原政策執行。
四、關於證明材料
1、購房人除提供身份證外,還應提供户籍證明(包括限購區域內的集體户口)。
2、出具購房人在限購區域穩定就業的證明應滿足以下條件:
(1)單位註冊地址應當在限購區域,在高新區南部園區或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購房的,單位註冊地址應在前述兩區;
(2)證明應包括購房人姓名、證件號碼,在限購區域辦公地點連續工作滿1年(2010年10月1日-2017年3月23日期間在前述兩區域購買商品住房)/2年(2017年3月24日以後購買住房),且承擔證明失實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等內容。
3、連續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24個月以上,以購房(網籤合同)前1個月向前順延。補繳、斷繳的不符合限購政策。
4、社保證明繳納單位與出具穩定就業證明的單位不一致的,不符合限購政策。
5、連續繳納24個月以上的社保證明出現多家單位的,購房人在高新區南部園區或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購房的,多家單位註冊地址均應在上述兩區;購房人在上述兩區以外的其他限購區域購房的,穩定就業證明可由最後一家工作單位出具(不需説明已工作年限)。
6、購房人所在單位註冊地址不在限購區域,分支機構或實際經營地址在限購區域的,除機關事業單位外,其他不予認可。
五、需呈報市局確定的其他事項
1、對於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引進的高端人才的認定。
2、 房屋被徵收的,不符合限購政策的被徵收人可按照“拆一購一,不超過二套”的原則准予購買。以下情形,應呈報市局確定:
(1)多年前的徵收協議/拆遷安置協議能否作為證明;
(2)被徵收人可否在高新區南部園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購房;
(3)被徵收房屋為非住房的,可否新購住房;
(4)被徵收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新購住房;
(5)被徵收人死亡的,(多個)繼承人可否新購住房。
3、2017年3月24日前已購買二手房,但領取不動產登記證書的時間在3月24日以後,購房人可否新購住房。
4、購房人未繳納養老保險,或繳納養老保險有中斷,但醫療保險連續繳納24個月以上的,可否作為證明。
成都商品房限購政策是今年3月開始實施的,居民在限購局域購買的商品房、二手房都只能是一套,如果在成都商品房限購政策實施前購買的預售的房屋,可以依據原政策執行,具體的限購房的操作規範,大家可以參考上文,也可以到當地有關部門做詳細諮詢。成都商品房限購政策的實施更好的穩定了成都的商品房價格,對於房地產市場的和諧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定金是否返還?
律師解析: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定金可以返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
-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可否判決繼續履行
律師解析:1、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賣方主動毀約時,買方既可以要求解除雙方訂立的買賣合同,要求賣方支付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也可以要求賣方繼續履行該合同。2、一方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
簽訂居間合同後違約要支付違約金嗎?
律師解答:需要。律師解析:需要。與居間人簽訂合同之後,表明你已經有意向與居間人合作。居間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簽訂居間合同後違約是需要向居間人支付違約金的。如果在合同終止前違約,則需要像居間人按照合同約定的那樣賠償違約金。因此,簽訂居間合同後違約也...
-
房屋定金合同如何解約
律師解析:房屋定金合同解約可以約定解除、法定解除和協議解除。約定解除要求在簽訂房屋定金合同時就約定了解除條件,解除條件成就時,合同解除,否則不能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出現法定解除事由時,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協議解除是指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法律依據:《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