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房產糾紛 > 房屋買賣

成都購房新政策解讀內容是什麼?

成都購房新政策解讀內容是什麼?

我國的房價在不斷的上漲如今已經遠遠超過人們的正常收入水平,在這樣的狀況下很多人靠自己的經濟收入是很難進行購買房子,國家也在積極的調整買房的政策,保障一些低收入人羣能夠解決住房問題,成都近幾年一直在更新購房政策,那成都購房新政策解讀內容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成都購房新政策解讀內容是什麼?

成都出台房產新政策,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管理。新政規定,在成都市住房限購區域內新購買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3年後方可轉讓。除此之外,新政對開發商捂盤惜售、首付款資金來源等進行更為嚴格的監管。

二、具體內容如下: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成都市金融工作辦公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營業管理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及住房信貸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房管局等部門關於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辦發〔2016〕37號)、《關於印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辦發〔2016〕45號)、《關於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成辦發〔2017〕10號)等文件要求,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防範住房信貸業務操作風險、信用風險、合規風險,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三、嚴格規範房地產經營行為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有購地不建、建而不售等捂盤惜售行為,不得以虛假裝修、虛高裝修價格等變相提高房價。達到商品房預售條件未在30日內申請預售許可或不接受預售申報價格指導的,房管部門可在1年內不受理其預售許可申請。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不得提供或與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合作提供首付貸、假按揭、贖樓貸、尾款貸等違法違規金融產品和服務,不得進行或協助進行虛假房屋交易,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協助偽造收入證明,不得挪用或協助挪用商品房預售款、存量房交易資金,不得違背房地產真實價值進行評估協助進行高估騙貸。

各銀行業機構要切實規範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的合作行為,健全合作退出機制,通過成都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平台公開選聘房地產價格評估、經紀、諮詢等中介機構開展合作,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等合作方的約束和考核,避免信貸及道德風險。對於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前述違法違規問題的,各銀行業機構應立即終止與房地產中介機構的業務合作,在房地產開發企業整改糾正前不得撥付後續信貸資金或增加新的授信。各銀行業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與2年內受到有關部門和司法機構處理的房地產中介機構合作。

四、嚴格落實各項房地產信貸調控措施

經人行成都分行會同四川銀監局,指導四川省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對成都市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作出調整,各銀行業機構要認真貫徹執行,嚴格落實差別化房地產信貸調控政策,配合做好成都市房地產調控工作,促進成都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金融監管部門適時對成都市住房限購區域內的房地產信貸調控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將嚴肅問責。

成都是我國的發展比較快的一個城市,如今的成都已經成為了我國的二線城市,因此在成都的房價也是一路高升,導致政府不得不及時的解決過度增長的房價,主要的一個手段就是限制購買,從而能夠很好的打擊炒房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