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原因是什麼?
主要在於違約責任,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合同法》雖然確定的是填補合同不完善的規則,但是當事人可以通過其約定來排除這些規定的適用,在當事人具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原則上應當依據當事人的約定。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又不能根據交易習慣來確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上述規定填補合同漏洞。當以上方法不能彌補合同的不完善且合同目的又無法實現時,合同應當予以解除。
二、可以解除的情況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可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時履行。如供貨方甲公司(生產性企業)因天災造成生產線全部毀損,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毀損可以視情況確定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災也可能導致不能如期履行。
(2)預期違約。履行期尚未屆滿,債務人明示或默示毀約,這種行為被稱為預期違約。所謂明示預期違約,是指債務人以通知或聲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將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預期違約,是債務人以行為表明其到期將不履行合同,比如債務人將惟一的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此時,預期違約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這就是默示毀約。
(3)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仍未履行債務。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如果繼續履行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債權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夠實現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徑直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而應催告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經催告後,債務人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此時債權人獲得單方解除權,可以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催告是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的請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給予債務人必要的履行準備時間。合理期限的長短,應當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確定。
(4)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此時無須經催告程序,被違約人在違約人履行期限屆滿末履行合同時,即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前述四項列舉了法定解除的情形,不能窮盡所有法定解除的情況,因而法律設立了未盡條款。“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僅指《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還包括其他法律的規定。
雙方就房屋買賣的相關情況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合同法中規定的情況來約定合同的內容,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認定和處理,特別是對於房屋買賣的相關情況,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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