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登記的材料有哪些
在將房屋進行抵押的時候,需要到房管部門辦理登記,這期間就會需要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登記材料了。那麼一般情況下,房屋抵押登記的材料有哪些呢?現在,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房屋抵押登記的材料有哪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個人抵押登記的前提條件是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無司法查封、拆遷凍結,沒有產權糾紛,簽署了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提交的房屋所有權證原件,註記抵押情況後退還申請人。辦理房屋抵押登記需要以下材料:
(一)抵押人提供材料:
1、本人及配偶身份證、結婚證的原件以及複印件;
2、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複印件,共有的房屋還需提交共有權證(原件和複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書面意見;
3、產權人未婚或離異的須提供單身證明;
4、委託他人辦理的須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委託書;
5、受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
6、抵押權人認可的抵押物價值説明或評估報告;
7、抵押人、抵押權人簽署房屋出租情況的説明(房屋如果已出租,需在辦理抵押登記前告知承租人抵押情況);
9、以已購公房抵押的,提交原公房購房合同,其中央產已購公房抵押的,提交央產房上市出售確認表;
(二)抵押權人提供材料:
1、營業執照複印件;
2、金融許可證複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
4、抵押登記授權委託書;
5、受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四)抵押變更登記的,提交變更的抵押合同或補充抵押合同。
二、已抵押的房屋能出租嗎?
抵押人是可以出租房屋的。根據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即抵押不破租賃。
《物權法》第19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即設立抵押權的房屋仍可以出租,但由於抵押權在先,實現抵押權時,承租人沒有優先購買權,買受人也可以不再履行原租賃合同。
通過房屋抵押,房屋抵押人可以獲得貸款週轉資金,因而選擇房屋抵押的人越來越多,不過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為了避免因房屋抵押引發糾紛,最好是進行一個房屋抵押登記,要是不清楚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的材料有哪些,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揚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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