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登記應提交哪些資料
房屋抵押後,登記手續是必不可少的,我國法律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簽定後30日以內,需要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那房屋抵押登記需要提交的資料包括哪些呢?希望本站的解答能滿足您的需求。
一、房屋抵押登記需要提交的資料: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文件:
(1)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2)抵押登記申請書;
(3)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的證明;
(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材料;
(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書面答覆。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後,由抵押人收執,並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後,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二、房產抵押需要滿足的條件
貸款人應具備的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貸款到期日時的實際年齡一般不超過65週歲;
2、有當地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有正當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願意並能夠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房產抵押;
4、房產共有人認可其有關借款及擔保行為,並願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抵押房產須滿足的條件:
房屋的產權要明晰,符合國家規定的上市交易的條件,可進入房地產市場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房齡(從房屋竣工日起計算)+貸款年限不超過40年;所抵押房屋未列入當地城市改造拆遷規劃,並有房產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房產證和土地證;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產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須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產作為抵押申請貸款的書面承諾,並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產共有權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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