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合同糾紛專屬管轄是怎麼樣的?
一、物業合同糾紛專屬管轄是怎麼樣的?
物業合同糾紛專屬管轄是法律規定的特殊類型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的管轄制度。專屬管轄的本質屬於地域管轄,一般以一定的聯結地點來確定。世界各國一般將不動產所在地等作為確定專屬管轄法院的聯結點。專屬管轄是一種排他性的管轄:一是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轄,二是排除一般地域管轄和其他特殊地域管轄,三是排除當事人協議管轄。
二、物業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一)民事糾紛
1、侵權糾紛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起侵權之訴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住所地
業主作為被告的,業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業所在地,又有在物業所在地之外的,並非業主購置了物業,物業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物業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業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而並非是實施物業管理的所在地,但由於物業管理合同是在物業所在地實施物業管理,因此,物業所在地應認為是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糾紛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1、因物業管理合同產生的合同糾紛,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可以協議確定受訴法院
(三)既侵權又違約的
1、當事人一方違反物業管理合同約定造成另一方損害,發生違約與侵權競合的,另一方可以選擇提起違約之訴或者侵權之訴,由法院根據訴訟性質依法確定管轄。
2、不歸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物業管理糾紛雖是因不動產的管理引起的糾紛,但其不屬於不動產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物業合同糾紛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但前提一定要在管轄地的法院進行提起,如果是屬於專屬管轄的話,那麼就只能由特定的法院來進行處理,所以,在辦理的時候就需要規定的條款來, 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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