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物業管理收費標準是什麼
根據該市的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實施幾年來切實維護了廣大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雙方的利益。為了進一步完善該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針對近幾年物業管理實施中遇到的政策規定解釋不明確的問題,作出相關解釋和規定,現將有關政策規定通知如下:
(一)按照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物業資質等級和項目服務等級,確定物業管理公共服務等級和收費標準。”
統一明確規定為:價格部門在制定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收費標準時,物業管理企業必須提供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物業資質等級和項目服務等級證書或證明。如果只提供物業資質等級沒有提供服務等級證明的價格部門不予以正式制定收費標準。價格主管部門只予以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收費備案登記。各物業服務單位要認真填報《物業服務收費備案手冊》,報價格部門確定後,頒發《物業服務收費公示》並向住宅小區業主公示。《物業服務收費備案手冊》及《物業服務收費公示》待印製後正式實施。
(二)實施辦法第四條中:“凡屬新建住宅區物管企業受建設單位委託進行前期物業管理的,物管企業在業主辦理入住手續(交鑰匙)後3個月內可以按照建設單位與業主約定收費標準試行收費,事前必須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登記,3個月試行期間物管企業應正式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凡未向價格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或逾期申報的,其公共服務收費標準一律按省規定的最低收費等級四級標準執行”。
考慮到目前物業管理企業都獲有物管資質證書,但90%以上管理的物業項目(住宅小區)都還未獲得政府有關部門的項目服務評級,物業管理企業無法在3個月內正式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正式價格。因此對這條政策統一明確規定為:物業管理企業在前期物業管理已經向價格主管部門辦理了備案登記手續,其備案公共服務收費標準可以繼續實行,時間順延至前期物業管理結束為止。對已獲得項目服務等級評定的物業管理企業應在3個月內應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正式價格,3個月後未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的,其公共服務收費標準一律按省規定的最低收費等級四級標準執行。
(三)實施辦法第八條:“凡進入小區執行公務、搶修、檢修、救護等特種車輛及業主的搬家車、送貨車不得收費,臨時停車超過1小時的車輛按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計次收費”。涉及臨時停放時間計費次數和不是住宅小區單位和個人車輛包月停放收費問題,統一明確規定為:
1、臨時停車1小時之內不收費,超過1小時的每4個小時為一次計費單位(含其中免費停車1小時),最後一個累計計費時間不足4小時的按1次計費單位計收。臨時停放收費標準仍然嚴格按照南昌市住宅小區停車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文件執行。
2、為了切實維護住宅小區業主的權益,在保障業主和房屋使用人車輛包月停放的前提下,對有條件承擔小區外單位和個人車輛包月停放的住宅小區,其包月停放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各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或授權的物業管理公司與非業主(單位或個人)簽訂協議,包月停放收費標準協商議定,並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以上就是對南昌物業管理收費標準是什麼的相關解釋。在與物業產生糾紛以後,應該加強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的溝通協調,並且加強對物業管理人員的素質培訓。同時要健全相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在產生糾紛時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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