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糾紛是專屬管轄嗎?
一、車位糾紛是專屬管轄嗎?
屬於,車位糾紛是指業主與開發商或者業主與業主之間就車位的權屬、使用、收益等發生的爭議。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屬於不動產引發的糾紛,應當由建築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只適用於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的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裏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後會降低或喪失其價值的財產,如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森林、草原、河流等。
二、不動產糾紛適用專屬管轄嗎?
關於不動產物權糾紛,如土地確權、房屋質量、侵權等糾紛才適用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與不動產有關的合同糾紛如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就不是適用專屬管轄。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同效力糾紛的訴訟管轄怎麼確定的?
1、合同糾紛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雙方也可以書面協議選擇。
2、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合同發生糾紛時,合同當事人或者選擇訴訟解決或者選擇仲裁機構仲裁,這兩者都是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糾紛的途徑。不管是選擇訴訟還是選擇仲裁,都有一個時效的問題。訴訟或者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保護其權益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儘早行使權利,儘快解決當事人間的糾紛。
在原則上,車位糾紛適用於專屬管轄規定,合同效力糾紛的管轄法院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但是雙方也可以在簽訂合同之前進行書面約定,確定合同的簽訂地,原告的住所地或被告的住所地,作為爭議的管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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