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糾紛是否屬於專屬管轄?
一、股權轉讓糾紛是否屬於專屬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股權轉讓糾紛並不是民事訴訟法中專屬管轄的案件,應該是按合同糾紛進行管轄,由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地法院進行管轄。
二、專屬管轄的範圍
專屬管轄有分為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
國內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由港口作業地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由價值大小來認定)管轄。
涉外專屬管轄的範圍如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屬於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3、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此外,根據國際私法的理論和實踐,下列情形發生的案件,也應當專屬人民法院管轄:其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情形比較複雜,一般不作為專屬管轄對待。
三、民事訴訟的專屬管轄如何規定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6條的規定,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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