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不能對抗第三人嗎?
借名買房不能對抗第三人,因為合同具有相對性,是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只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作用。
借名買房一般會發生何糾紛
此問題對實際出資購房的人是非常不利的,有3點:
1、當初買房登記在別人名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實際出資的購買人是沒有所有權的。
儘管其實際出錢購買,此後一直居住,水電物業費都由其繳納,但是其仍然得不到所有權。
2、當初購房時之所以將房屋登記到別人名下,大多是因為房子是某個單位的福利房,房價便宜,但是隻賣給本單位職工,而且單位職工只享有房子所有權,只能辦理房產證,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通俗説法叫小產權房。
購房人為了降低購房成本,便冒着很大風險將房子登記在他人名下。這種情況下一旦出現糾紛,除非建房的單位同意,實際出資的購買人是得不到房產所有權的,即便是與登記人達成協議,在單位不同意的情況下是無法變更登記將房子登記到實際購買人名下的。
3、即便按照現在的法律政策或者經單位同意能夠將此房產登記到實際購買人名下,如果實際購房人按照其與登記人先前簽訂的協議(假定有這樣的協議)要求法院判決將房屋過户到實際購買人名下,此時如果房屋的登記簿上登記的房子所有人還是原先的登記人則此種方法尚有可行性,但是如果登記人已經將房屋賣與另外的人,則實際購房人維權更加困難了。這種情況又可以分兩種具體情況:
(1)如果登記人只是將房子以形式上的買賣、實質上的贈與或者與第三人串通的手段將房屋過户到第三人名下,則實際購房人是可以主張該過户或交易是無效的;
(2)如果以市場價賣給不知此房產所有權存在糾紛的第三人,則第三人按照現行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此房所有權。
如屬第(2)種情況,則從法律上講實際購房人除了支付價款購買此房,其已經沒有其他途徑獲得該房產所有權了。
儘管實際購買人可能無法獲得房子所有權,但是其與實際登記人在購房之初就房產所有權及使用就有約定,可以按照具體約定內容向法院主張其權利;即便法院認定其約定違反或者規避法律屬於無效約定不受法律保護的情況下,實際購房人還是可以按照民法的不當得利原理,請求法院判決將實際登記人得到的不當利益歸於實際出資購房人。
借名買房的風險是很大的,因為根據法律規定,房屋的所有權是根據房產證上的名字來進行確定,如果購買人是實際出資人,也無法獲得房屋所有權,但是在實際登記人購房支出有約定的話,那麼雙方可以通過法院訴訟來進行確定如何獲得該項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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