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嗎?
一、夫妻債務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嗎?
夫妻對債權債務的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以能否證明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為標準,如果能證明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則可以。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對於夫妻財產以及債務的處理,司法實踐中對夫妻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則按法律規定處理,一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用於共同生活的債務,也按共同債務處理。如果債權人明知對方夫妻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各自清償的約定,而請求法院判決對方共同清償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夫妻連帶責任的範圍是什麼?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雙方當事人可以關於夫妻共同債務達成協議,但是協議當中如果涉及到第三人的話,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能夠對第三人產生約束力,比如説第三人對於離婚協議知情,那麼可以產生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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