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報案地點是法院還是公安部門?
一、重婚報案地點是法院還是公安部門?
都可以的;
1、對於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5日發出的《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的規定執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對於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羣眾、社會團體或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應否對該案件提起公訴或者免予起訴。對免予起訴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議被告人所在單位給予被告人行政處分,並責令其立即解除非法的婚姻關係。
3、公安機關發現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非法姘居的,應責令其立即結束非法姘居,並具結悔過;屢都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公安機關酌情予以治安處罰;情節惡劣的,交由勞動教養機關實行勞動教養。
4、對於被害人或者人民羣眾、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就重婚案件提出的控告或檢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應當接受。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二、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提供的證據
重婚罪的自訴人要提起自訴,最重要的是收集證據,證明對方與他人確實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要證明對方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要靠自己蒐集證據,收集的證據可以包括:
1、調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由居委會出具對方與他人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明。
2、對方與他人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羣眾的證明。
在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通常要達到一定時間,一般認為是三個月;另外,主要需要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證明,這是很重要的。
在起訴重婚罪的訴訟中,蒐集證據是非常重要的,否則,雙方只構成同居關係,而不構成重婚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重婚是屬於觸犯了我國的刑法,是可以直接向公安部門進行求助,如果自己的證據齊全,而且合理、合法的話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法律規定的流程來,從而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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