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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3.11W
土地承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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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嗎

《物權法》第188條確立了動產抵押權的登記對抗主義模式,即動產抵押權依當事人之間的書面合同成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具體地説:一是該法條所稱的“第三人”,指的是對同一標的物享有物權的人,不包括債權人的一般債權人;二是該法條所稱的第三人“善意”,指的是主觀上不知情,即根本不知道動產抵押權的存在,而不能解釋為“善意無過失”,也就是説只要第三人不知道有動產抵押權的存在,即為“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