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用公攤面積誰能強拆
佔用公攤面積的,屬於違法建設行為,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並由城建或者城市管理局等機關實施強制拆除。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違法建設拆除通知一般會要求當事人三到七個工作日自拆,會下達違法建設強拆通知,一般會在三個工作日之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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