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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抵押貸款中,抵押當事人——銀行和借款人應在房屋產權證收押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權屬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
辦理登記時,抵押當事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l)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3)抵押登記申請書;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5)以預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6)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7)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產評估報告;
(8)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記機關對材料進行審核後予以登記發證,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做抵押情況註記交給抵押人,同時向銀行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四條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抵押的,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五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遵循自願、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設定的房地產抵押,受國家法律保護。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六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