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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子婚後出租屬於共同財產嗎?

一、婚前房子婚後出租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前房子婚後出租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前房子婚後出租一般情況下不屬於共同財產。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婚後出租產生的租金收入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

但是,在司法實務中主要的爭議是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如何認定並未予明確其標準,導致在適用上會有不同的理解。主流觀點認為對於房屋租金性質的認定到底是孳息還是經營收益,主要是看婚後對房屋的出租是否投入了管理或者勞務。如果婚後投入了時間對房屋加以維護、修繕等管理的,租金應認定為經營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未對房屋進行過維護和管理,單純的收取租金,則房屋租金應當認定為孳息,屬個人財產。司法實務中傾向於把租金收入認定為是個人財產的判例較多。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哪些?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法律當中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也就是説,一方用婚前財產在婚後進行了生產、經營,那麼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現實生活當中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必然是需要嚴格按照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內容來進行處理,如果是婚前所購買的房屋在婚後產生相關的利益,比如説有自然增值和資息部分的話,通常情況之下是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如果是投入相關經營和運營所產生的一些收益的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