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辦理房產證的情形有哪些
無法辦理或長期得不到房產證的18種情況如下:
1、代辦產權的單位或人員(律師、代理公司)違規操作;
2、開發企業已經破產或被取消資質,無法繼續辦理樓盤的大確權;
3、開發商將土地或房屋抵押給銀行或建築隊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
4、開發商沒有取得土地使用證或沒有繳齊土地出讓金;
5、開發商沒有完成竣工備案工作;
6、開發企業將房屋重複銷售(未經合同備案),導致無法辦理房產證;
7、開發商沒有取得建築面積實測數據;
8、樓盤被法院查封;
9、商品房出現面積誤差,在一定範圍內的超面積需按規定補繳或退回購房差額,在面積誤差未解決的情況下,將導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
10、開發商沒有按整體規劃建設小區配套設施,或未移交小區配套用房,無法通過綜合驗收;
11、開發商不及時辦理“大確權”;
12、開發商不配合提供辦理“小房產證”的相關資料;
13、開發商與小業主存在糾紛,扣着本該發給小業主的房地產證不發;
14、房屋契税尚未繳納;
15、公共維修基金尚未交付;
16、提交辦理房產證的文件不合格;
17、個別購房者購房入住後進行違章搭建,致使規劃部門不予核發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
18、房產證辦理部門無正當理由拖延辦理或不予辦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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