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不能辦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房屋登記不能辦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築申請登記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衝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徵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二、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1、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登記材料。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複印件。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3)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4)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5)房屋滅失;
(6)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登記,其實也就是對房屋進行確權,畢竟我國針對不動產,採取的是登記主義,也就是必須要辦理了登記手續之後,得到法律上面的承認,取得不動產權證的,那麼才能從法律意義上,真正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這點在購買房屋的時候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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