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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律師,夫妻離婚一方以婚前借名買房主張房屋所有權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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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律師:夫妻離婚一方以婚前借名買房主張房屋所有權被駁回

一、原告訴稱

原告莊先生起訴稱:2011年8月1日,我欲購買位於甲市乙區XX大樓C座住房。因我是台灣居民,在大陸只能購買一套住房,遂同當時與我仍是戀人關係的被告武女士協商,借被告的名義購買該套住房,當時我和被告之間也簽訂了借名購房的協議。隨後我以被告的名義與賣方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資金託管協議》、《二手樓交易資金監管協議》,房屋成交價87萬元。2011年8月2日,我向被告轉賬90萬元,用於支付涉案房屋購房款,之後此房通過中介公司以法院執行的方式辦妥了房地產證。2011年9月2日,涉案房屋過户登記到被告名下。2014年4月17日我和被告雙方在香港登記結婚,現雙方系夫妻關係。涉案房屋購買至今,我始終沒有另行自購房屋,我希望將涉案房屋過户到自己名下,並多次與被告協商過户事宜,但被告一直拒絕協助過户,並將雙方當初簽訂的借名購房協議銷燬。涉案房屋是我在雙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屬於我個人財產,被告應當將其返還我。被告拒不協助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手續,損害了我的合法權益。現特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協助我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將訴爭房屋轉移登記至我名下;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二、被告辯稱

被告武女士答辯稱:1、原告起訴行為是違反了夫妻忠誠的義務,侵犯了我方的權利。早在2011年8月,雙方戀愛期間,原告就多次向我表示:購買該房屋是為了追求我所為,原告曾多次對我的母親及鄰居講過這個房子是買給我的,該房的上一手房東宋某也可以證明這一點,宋某多次對我的母親講:你的女婿真孝順,還送房子給你閨女。因而可以間接的證明該房屋系原告對我的婚前贈與行為,原告的贈與行為已經完成,因此該訴訟請求無效,應予以駁回。2、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而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也就是説,原告的贈與財產轉移後,是不能任意撤銷贈與行為的。3、退一步講,本案撤銷的一年法定期間已經超過,因此該爭議物業應當視為男方婚前贈與女方的個人財產。4、我國司法審判實踐對此也有明確的裁判指引:一方以結婚為目的在婚前給付對方大額財務應定性為附條件贈與行為,如果條件不成就或者條件消失,給付方可請求返還。如果條件成就,應該視為婚前贈與行為,應當認定為女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未來一方起訴離婚財產分割時可以主張權利。5、本次訴訟是原告有預謀有計劃的佔有我財產的行為。綜上,原告的起訴行為既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也違反了夫妻忠誠的義務,同時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法院查明

2011年8月1日,被告與宋某就甲市乙區1902號房產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資金託管協議》、《二手樓交易資金監管協議》,約定被告以87萬元的價格購買涉案房產。同年8月2日,原告向被告轉款90萬元,該房產於2011年9月2日登記至被告名下。原、被告於2014年4月17日在香港登記結婚。

原告在起訴狀中稱原、被告雙方在購買涉案房產時是戀愛關係,庭審中改為否認該關係,稱雙方是借名買房關係,並稱借名買房合同原件已被被告撕毀了,被告對此予以否認,稱雙方之間不存在借名買房合同,也不是借名買房關係,而是戀愛關係。被告稱雙方自2008年確立戀愛關係後一直處於同居狀態。關於原告轉賬給被告的90萬元款項,被告稱是原告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行為,用該款項購買的涉案房產應為被告個人財產。

四、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莊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五、律師點評

房產糾紛律師靳雙權認為:第一,關於雙方在買房時是否存在戀愛關係。原告在起訴狀上稱“遂同當時與原告仍是戀人關係的被告協商”,原告於庭審中卻改口稱雙方不是戀人關係,原告的陳述自相矛盾,且結合原、被告於之後2014年登記結婚的事宜以及被告庭審陳述,可以認定雙方於2011年買房時繫戀愛關係。第二,關於雙方是否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原告於庭審後提交了一份協議書打印件,靳律師認為,按照交易習慣,借名買房合同應簽訂於雙方產生借名買房合意之後、所購房產完成過户之前,但該協議書籤訂時已明確記載了涉案房產過户至被告之後的房產證號,即雙方簽訂該協議書時已經完成了所購房產的過户登記,此種情況並不符合常理,且原告無法提供該協議書原件,被告對此予以否認,原告稱協議書原件被被告銷燬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對該協議書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原告另提交的無損權益函件、聊天錄像亦無法證明其主張,綜上,認定原、被告雙方繫戀愛期間出資買房,且雙方後來也已經結婚並共同生活,對原告主張的借名買房關係不予採信,對原告要求被告協助其辦理涉案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訴被告離婚糾紛正在另案處理,原告可在離婚糾紛案件中主張其相關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