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退税可以嗎
一、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退税可以嗎
可以,
兩種情況能退契税:
1、納税人已按預售面積、預售房款繳納契税,但辦理房產證時,發現實測面積與預售面積有誤差,導致房款發生變化,致使納税人多繳税款的,可以申請退税。這種情況依據的是《税收徵管法》第五十一條:納税人超過應納税額繳納的税款,税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税人自繳納税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税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納的税款。
2、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房屋交易不成立,買賣雙方撤銷原房屋銷售合同(也可以是起訴勝訴後解除購房原購房合同,或協商解除購房合同的),並簽訂有退房協議,在辦理房產證之前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契税。”此種情況依據的是財政部、税務總局印發的《關於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税問題的通知》:對已繳納契税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繳納契税;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後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繳納契税。
二、買方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賣方擅自抵押,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一房兩賣,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4、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5、房屋面積誤差超過合理限度,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但是買賣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6、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買商品房的過程中,辦房產證的時候才要交契
再解除了房屋買賣合同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退税的,比如説在收房的時候發現失策的面積跟預售的面積相差如果超過3%,那麼是可以解除買賣合同,如果之前已經交過了契税,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申請退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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