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程序問題
1、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如何確定管轄?
第一審婚姻、繼承、家庭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對重大疑難、新類型和在適用法律上有普遍意義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自行決定由其審理,或者根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決定由其審理。
2、涉及不動產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是否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婚約財產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同居關係析產糾紛、分家析產糾紛等屬於婚姻家庭糾紛,按照一般地域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事實婚姻經調解不能和好的,能否判決不準予離婚?
對事實婚姻在一定條件下予以承認,並不意味着其效力完全等同於登記婚姻,在一方要求解除事實婚姻關係時,不能強行要求雙方仍然以夫妻名義繼續同居。事實婚姻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4、無效婚姻能否按撤訴處理?對於無效婚姻判決能否申請再審?婚姻在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之前又結婚的,是否構成重婚?當事人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如果申請時重婚情形已經消失的,如何處理?
為體現國家強制力對無效婚姻的干預和制裁,對於無效婚姻不能按撤訴處理,應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屬於非訟案件,應比照適用特別程序的規定進行審理。依照《民訴法解釋》第三百八十條的規定,對於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依照《民訴法解釋》第三百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依照《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三條的規定,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只有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自始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之前又結婚的,構成重婚。
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當事人已經辦理了合法婚姻的離婚登記手續或合法婚姻配偶一方已經死亡等導致重婚情形已經消失的,不予支持。
5、離婚案件原告本人未到庭參加訴訟,但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能否按撤訴或按撤回上訴處理?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對於離婚案件原告本人未到庭參加訴訟的,應區別情形,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如果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不能按撤訴或撤回上訴處理,但未出庭的當事人必須提交書面意見。
6、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不準予離婚的判決能否申請再審?
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不準予離婚的判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予受理。
【另一種觀點】: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不準予離婚的判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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