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與區分所有權的共有部份是什麼意思
一、建築物與區分所有權的共有部份是什麼意思?
區分所有權的建築物的共有部分,是指供區分所有權人共用,屬於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的部分。它的範圍包括共用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共用部分是指樓板、屋面、樑、柱、內外牆體、基礎等承重結構和樓梯間、水箱間、走廊、門廳、樓內存車庫、院落、共用廚房、共用廁所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共用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郵政信箱、垃圾道、煙囱、供電幹線、共用照明、共用天線、通訊電纜、暖氣幹線、供暖鍋爐設備及房屋加壓水泵設備、房屋消防設施等。各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也可以加以約定。 基於區分所有權人的同意或建築物買賣合同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也可以享有專有使用權,如在地下室有專用停車位。
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按其份額享有使用權,並承擔管理,及時修繕改良的義務。我國的《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中對區分所有的建築物的共有部分的維修有明文規定,現介紹如下:
(一)、異產毗連房屋
異產毗連房屋是指結構相連或具有共有、共用設備和附屬建築,而為不同所有人共有的房屋。異產毗連房屋是具有區分所有權的建築物。 凡異產毗連房屋發生自然損壞(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視同自然損壞),所需修繕費用按照《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依下列原則處理: 共有房屋主體結構中的基礎、柱、樑、牆的修繕,由共有房屋摶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共用牆體的修繕(包括因結構需要而涉及的相鄰部位的修繕),按兩側均分後,再由每側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1)屋蓋的修繕:
A、不上人屋蓋,由修繕所及範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B、可上人屋蓋(包括屋面和周邊護欄),如為各層所共有,由修繕所及範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如僅為若干層使用,使用層的房屋所有人分擔一半,其餘一半由修繕所及範圍覆蓋下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2)樓蓋的修繕,其樓面與頂棚部位,由所在層房屋所有人負責;其結構部位,由毗連層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3)樓梯及樓梯間(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繕,各層共用樓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為某些層所專用的樓梯,由其專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4)房屋共有部分必要的裝飾,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5)房屋共有、共用的設備和附屬建築(如電梯、水泵、暖氣、水衞、電照、溝管、垃圾道、化糞池等)的修繕,由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6)房屋拆除,其拆除支付或殘值回收,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配。 異產毗連房屋的自然損壞,應及時修繕,不得拖延或拒絕;否則,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負責賠償。異產毗連房屋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由責任人負責。售給個人的異產毗連公有住房,其共有部分及共用設備的維修辦法,將依照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文件另行規定。
二、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與一般房屋的所有權的區別
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與一般房屋的所有權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是建築物的專有部分。一般房屋所有權的客體是明確的、獨立的。
2、在區分建築物中由於既存在着專有部分也存在着共有部分,因而要區分專有部分相互之間的界限及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界限是十分困難的。這就決定了建築物區分所有僅的客體只具有相對的獨立性,重在利用上和法律上的獨立性。
3、在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場合,所有權人直接支配的不是有體物,而是由建築材料組成的空間。因此,有人稱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為空間所有權,而房屋所有權是所有權人對有體物直接支配的權利。 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實質上是房屋所有權和共有權的結合。各房屋所有人對整幢建築物都不享有所有權,只對自己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同時為了保證自己的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存在,又形成了共有關係。
綜合上面所説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共有部份對於我們公民來説是特別要注意的,而且共有部份是需要靠大家的維護才能更好的進行享用,共有部份是任何一個公民都不能阻止對方來進行使用,所以,我國也是出了相關的條款,就是讓大家可以在合法的條款下來進行給維護好大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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