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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房屋互換如何交税

一、法律規定的房屋互換如何交税

法律規定的房屋互換如何交税

房地產交換,從其性質和屬性來説,仍是不同程度的房地產交易行為,因為它涉及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變更,而且必須交納有關交易税費。主要需要繳納的税費有:

1.營業税:5.5%按評估價計(賣方)。

2.交易費:1%的成交價(買賣雙方各付一半)。

3.契 税:3%的成交價[未交納的由買方付(含單位購房)]。

4.個人所得税:有利潤的按評估價的2%計[屬企事業單位或賣價(指評估價)低於原購買價的免收]。

5.土地增值税:按評估價的0.7%計(該房地產居住超五年的免交,居住未滿五年的個人要交納,單位免交)。

6.測繪費:50m2 以下112元,100m2 以下160元,200m2 以下208元,200m2 以上每增加100 m2 收48元(買方)。

7.辦證工本費:每證3元。

8.補交地價:1990年至1992年6月為94元/ m2,1989年12月之前為142元/ m2—800元/ m2(大概)。

9.土地管理費:8元/ m2(補交地價者免交)。

10.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費100元,房產登記費70元。

房產置換是需要繳税的,主要是契税、交易費、貼花、產權登記費都是需要交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細則》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1、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税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税。

2、個人以房換房除契税外還涉及營業税、個人所得税、城市維護建設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6個税種及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交換雙方按照各自房產的評估價格計算交納印花税、營業税、個人所得税、城市維護建設税及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由賣房者繳納。

3、具體的徵收辦法請到產權交易市場的地税徵收窗口諮詢。

二、互換房屋是否屬於房屋交易

房產互換以前在我國是以房屋使用權的交換開始的,當時人們主要是以生活方便、工作就近來達到互便互利的目的。到了今天,房地產互換不再是單純的使用互換,房屋的使用權可以互換,其所有權也可以互換。房地產互換,從其性質和屬性來説,仍是不同程度的房地產交易行為,因為它涉及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變更,而且必須交納有關交易税費。現實中有三類互換房屋,其關鍵點有:

1、使用權房屋之間的互換

關鍵在於產權人是否同意,如公房互換必須由國家經營出租單位同意辦理。其次,超面積或明顯收益一方,按自願協商原則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房屋所有權與使用權之間的互換

關鍵在於分清所有權性質。房屋所有權變更一方按照正常買賣程序,到房地產管理單位辦理交易過户手續,正常納税,使用權不折抵價格。使用權需變更一方,到該房屋所有權人處申請變更,並需經該所有權人同意才能成交。

3、房屋所有權之間的交換

在這裏關鍵是掌握交換價值對等與否。按照我國管理法規,交換產權房屋如經評估審定,價格相等則免交契税。如若交換產權房屋雙方價值不等,根據國家有關契税條例,交換雙方房屋價值差額,即價值高房屋價格減去價值低房屋價格,應該上交契税及其他有關税收。房地產互換不是簡單的户權人或使用人名字的互換,只有掌握了有關法規,才利於互換雙方的談判,使雙方能夠真正按需各得其房。

對於房屋互換的交税方式,是按照房屋交易的收税標準計算的。只不過有些費用是可以房屋交換雙方共同承擔的,那麼就不同於在購買房屋時只是由買方承擔的,或者是賣方承擔。房屋交換的時候,最終還是需要看交換雙方協議的結果為準。